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标准计量单位需求量到货地点需求日期备注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掺量1%,液体满足GB/8076-2008JT/T 769-20###路工程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吨10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唐汪镇照壁山村YJ6合同段拌合站至2024年10月20日二、与采购货物相关的要求1、本次询价为标前应急采购(供应期截止为2024年10月底),询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到站价和运距,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收到报价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2、交货期: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运抵交付。3、供货地点: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唐汪镇照壁山村永井高速YJ6合同段拌合站。4、采购方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有权对成交产品的结构、规格做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将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前发至供应商。5、售后服务:本批采购货物若在验收阶段出现不符合规格或质量标准,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货要求,并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等量补运合格产品,若未按时交付影响采购人使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6、报价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所供货物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7、验收方法及标准(1)验收依据:询价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3)数量验收:过磅验收,具体收货数量以现场验收数量为依据(双方过磅数值取最小值验收)。卖方送货至买方工地指定地点,如卖方供应的物资不是合同约定或计划指定的厂家产品,买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减水剂投标单位按胶凝材料1%的掺量计算报价,即混凝土中的减水剂实际掺量要折算为 1%。实际使用要求根据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后若掺量不为 1%的,按照试验掺量折算至 1%掺量的数量进行结算,即实际结算价=供货数量×( 1% ÷实际掺量比)×中标单价。投标单位报价应充分考虑 1%的计算报价掺量与试验掺量的差异。若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照此种结算模式或恶意停止供货,应承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责任,并处以2万元/次罚款。8.标前试验:凡是参与本次投标及西安集采中心发布的招标编号为CRCC-XAJC-2024-92投标的外加剂厂商,为了确定聚羧酸系外加剂对当地骨料和胶凝材料的适应性,请投标人在2024年9月27日前根据招标人的安排进行配合比试配,每个预投标单位有三次试配机会,只有通过招标方试验室对外加剂试配合格且常规检测项抽检合格后,经项目中心试验室及物资管理部共同签字、并出具试配合格的证明,才能视为有效投标,未取得合格证明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注:1)高性能聚羧酸减水剂产品应质量稳定且能改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同时减水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检验时使用工程用水泥。2)掺量不超过胶凝材料的1%,有效含固量≥20%。3)减水剂必须满足骨料及胶凝材料的适配性,由于招标人采****网自动拌合系统,如果因减水剂的适配性或减水剂质量不稳定导致掺量变化,达不到混凝土质量要求,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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