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WWH-24FZ-HW251 2.项目名称###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采购病人监护仪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人民币12万元 5.最高限价:人民币12万元(供应商的响应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其为无效响应) 6.采购需求:采购病人监护仪5台(详细技术参数要求及商务要求见本项目文件第三章内容)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8.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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