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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城市综合体(四)项目商品混凝土、磷石膏抹灰砂浆、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水泥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21 收藏项目
1. 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工程项目位于贵安新区湖潮乡,本标段包含贵安新区城市综合体(四)B、C、D三个地块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智能化工程等,总用地面积为16.8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7.7万平方米。签约合同金额为109380.6万元。其中B地块用地面积6.89万m2,总建筑面积26.64万㎡,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33万㎡,地下建筑面积7.3万㎡,容积率2.79%,建筑密度26.20%,绿地率为30.01%,停车位1903个。本地块单体建筑23栋,结构形式为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局部二层,地上11~13层。

2.2 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2.3 招标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获得投标物资相关生产或销售资质;

(3)生产能力:包件投标人需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且应具有合格的配套专业生产设备或生产作业线;生产商年供应能力要满足招标包件的总需求数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完整性;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报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招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招标物资须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2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招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报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报价、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组织单位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得被“信用中国”等国家网站平台列入违法失信企业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此类情况(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同一包件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资格审查方法及评标方法

本次投标人的资质审查采用资质后审的方式,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18时00分,1月26日开启下载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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