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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线下乐安县道路清障、施救、停车保管等服务外包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24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乐安县道路清障、施救、停车保管等服务外包项目(第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80000.00 元

最高限价:1821600.00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编号 采购条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人民币)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抚乐购2024F001313238 乐安县道路清障、施救、停车保管等服务外包项目 1 1980000.00元 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以实际服务期限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上一年度或近12个月内任1个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表)或开标前两个年度内任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近3个月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书面承诺函(原件)详见附件)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文件(缴税凭证或证明)和开标前12个月内任1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当地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明细或投标人社保登记证)或书面承诺函(原件)详见附件);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违法记录声明函(原件));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料;(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25日 08:00 至 2025年02月09日 17: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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