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号:CQS2
项目名称:重庆市中医院咳宁合剂等6个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340,000.00元
最高限价:2,34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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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医院制剂的委托配制(咳宁合剂、槐枝合剂、疱疹合剂、参芪合剂、仙旱合剂、清解合剂) | 2,340,000.00元 | 1 | 项 | 详见招标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合同约定之日起1年,中标人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制剂的原辅料、内外包装材料、标签及说明书,制剂配制生产、质量检验、仓储、运输配送等。中标人应在采购人通知生产之日起到交货之日止不超过30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1.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若为大型企业的,须将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其中将合同总份额的18%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接受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须将合同总份额的18%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其自身以及接受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单位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单位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投标人须为中药制剂生产(制造)商;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自行承诺具有符合GMP要求的合剂生产线,同时还须提供合剂生产线主要设备清单及生产现场照片;(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及生产现场照片、承诺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4、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其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月26日 至 2025年2月8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300.00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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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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