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核检查结果:1、你单位存在未给职工冯春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要求你单位为职工冯春艳补缴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
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逾期拒不改正的,我中心将根据《社会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
面意见,规定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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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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