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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管片项目经理部(地材、减水剂、管片预埋件、粉煤灰、五金材料)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09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1.1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管片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为:武汉市12号线5标、6标、7标、8标等,建设资金来源为:城建资金,出资比例为10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减水剂、管片预埋件、粉煤灰、五金材料、地材2025年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管片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八吉府街胡教村,总占地面积96亩,总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项目引进国内先进的管片自动化生产线,采用“2条生产线+4条养护线”模式进行生产,生产能力可达到月产管片1500环,年产管片16000环左右。项目自投产以来项目先后参与了武汉地铁2号线、4号线、3号线、6号线、7号线、8号线、21号线管片生产供应,独自完成机场线所有管片的生产供应,投产至今开累完成管片生产10万余环。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投标人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地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无。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与材料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单位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近两年(2022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测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无。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无。

4.2.2减水剂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人须具备减水剂年供货500吨以上的供货能力,须具备与材料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单位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近两年(2022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测报告2份(每年不少于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和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无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无。

③其它:我项目部管片生产为广铿第一代管片流水线生产,模具在推进过程中振动较大,管片外弧面控制难度大,且在模具内完成浇筑后10分钟左右即开盖板收面,对于混凝土流动性、凝结时间、早期强度各项要求较高。投标人需准备至少100公斤样品,配合我部进行混凝土管片试生产。

本次招标仅达到我项目部生产要求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4.2.3管片预埋件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与材料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单位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近两年(2022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测报告2份(每年不少于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无。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无。

4.2.4粉煤灰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与材料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单位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近两年(2022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测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无。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无。

4.2.5五金材料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无。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与材料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单位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近两年(2022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测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1年9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发票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无。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无。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 5年2月10日08时00分-202 5年2月15日0 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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