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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第二段工程铝制品、石材、不锈钢材料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28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石家庄地铁1号线二期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2012~2021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315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采购人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09标项目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所需部分物资进行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2.2项目概况: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与1号线一期工程衔接,呈南北走向。工程起于洨河大道站(不含),止于东洋站,沿秦岭大街和新城大道敷设,线路全长13.543km,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8座,全为地下站,分别为:西庄站、东庄站、会展中心站、行政中心站、园博园站、福泽站(已开通)东上泽站(未开通)、东洋站(未开通),平均站间距为1.684km。设停车场1处,为南牛停车场,规划用地面积为20公顷。设主变电站一座,为天元湖主变电所。目前在建工程为福泽站(不含)至南牛停车场,包含两站三区间一个停车场。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物资见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铝制品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营业范围包括本次所招标物资,必须是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和经验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生产供应能力:投标人需具有较大规模的的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有实体加工厂,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0㎡。产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有),并在有效期内。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2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提供产品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带有CMA图章的检验报告。投标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技术要求。

(5)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高铁车站、大型机场国家重点工程同类型产品的已完工程的供货业绩2个,且与招标物资同类型产品供货业绩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供货发票等)。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本次招标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投标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3.1.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1.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 石材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营业范围包括本次所招标物资,必须是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和经验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生产供应能力:投标人需具有较大规模的的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有实体加工厂,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0㎡。产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有),并在有效期内。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2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提供产品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带有CMA图章的检验报告。投标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技术要求。

(5)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高铁站房工程及国家重点工程装修工程同类型产品供货业绩2个,且合同额不低于200万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供货发票等);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2本次招标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投标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3.2.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不锈钢材料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2)营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和能力的生产厂家,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须具有投标物资贸易经营权,代理商选定一个满足资质要求的厂家,为本项目供应。

(2)生产、供应能力:生产商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制造同类产品生产经验和能力。代理商需出具生产厂家对本项目进行供应的授权书或代理协议。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2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提供产品一年内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带有CMA图章的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高铁车站、大型机场国家重点工程同类型产品的已完工程的供货业绩2个,且与招标物资同类型产品供货业绩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供货发票等)。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2本次招标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投标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3.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3.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5年02月28日至2025年03月07日,每日上午0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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